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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川建招發(fā)(2000))07號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市、地、州招標站(辦):
近期以來,不少地方反映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問題和投訴日漸增多,影響了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為,遵照省建設廳領導指示,現(xiàn)將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禁止各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或招標人以編制或審定標底等任何理由違反這一規(guī)定。
二、《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备鞯卣袠送稑斯芾頇C構必須堅決執(zhí)行。鑒于有的地方和招標人反映一些工程工期要求緊迫、工作量少且無需標底,確需縮短投標文件制作時間的,招標人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事先征得潛在投標人同意,并由其書面承諾,可相對縮短投標文件制作時間。
三、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專家不參加開標會。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包括資信部分和技術標、經濟標不作分裝要求。各地應取消招標人和招標 投標管理機構有關投標文件不按規(guī)定分裝視作廢標的規(guī)定。
四、投標人的資信情況,由招標人在“四川省建設工程管理交易信息網”上獲取,或由招標人對投標人考察認定。禁止招標人或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質量 監(jiān)督等機構對潛在投標人已承擔工程的質量、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出具證明。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3號)等規(guī)定,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在招標文件發(fā)出前進行。經招標人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等符合國家規(guī)定以及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要求并允許投標的,招標人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不得在開標會上再對投標人的資質證審核驗證。
六、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關于確定中標人的規(guī)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確定中標人,均應在招標人的招標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也不得作出其他任何中標規(guī)定。
七、對廢標的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廢標:(1)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未密封的;(2)投標文件未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表人印章的;(3)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未按規(guī)定參加開標會的。凡是廢標的應在開標會上當眾宣布并講清理由。
在評標過程中,投標文件中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辦法做出處理,但不能宣布為廢標。
八、《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嚴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或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代替招標人主持開標。
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嚴禁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利用職權強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十、各單位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和省建委《關于貫徹〈招標投標法〉的意見》(川建委招發(fā)[2000]0100號) 以及省建委、省計委、省監(jiān)察廳《關于改進評標辦法、規(guī)范評標管理的通知》(川建委招發(fā)[2000]0232號)要求,對本地區(qū)的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進行認真檢查清理。凡與《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以及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應立即糾正。檢查、清理情況請于6月25日前報我站。從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若還有投訴涉及省建委《關于貫徹〈招標投標法〉的意見》和本通知已有規(guī)定的,一經查實,將報省建設廳對負有監(jiān)督責任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全省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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