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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滬建建(98)第0103號
各委、辦、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省(市)駐滬辦事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從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體現(xiàn)公開、公正、公正和擇優(yōu)選定中標單位的交易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guī),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guī)煊缮虾J薪ㄔO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主管,委托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統(tǒng)一建立和管理,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各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使用。
第三條 市招投標辦負責評委專家?guī)烊粘9芾淼闹饕氊熓牵?/p>
(一)指導貫徹執(zhí)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撠煂υu委專家?guī)斐蓡T(以下簡稱專家評委)的資格審查;
。ㄈ⿲x取專家評委的實施方法進行監(jiān)督。
第四條 專家評委可以是在上海地區(qū)有影響的在職或者離退休建設工程技術、管理人員,也可以聘請外省市專家擔任。
由所在單位推薦或者本人自薦的建設工程技術、管理人員,經(jīng)市建管辦、市招投標辦審查,市建委審批后,方可成為專家評委。
專家評委由市建委統(tǒng)一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五條 專家評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煜そㄖ袌龊徒ㄔO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標準,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jīng)驗;
。ǘ┳杂X遵守招標工作紀律,廉潔自律,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敢于堅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風;
。ㄈ┚哂谢蛘呦喈斢诟呒墝I(yè)技術職務職稱,并且從事建設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滿八年;
(四)身體健康,勝任招標評標定標工作。
第六條 專家評委的權利與義務。
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ν稑藛挝煌稑藰藭l(fā)表自己的意見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ǘ┎皇苋魏胃深A,對投標標書進行獨立打分或者投票,決定或者推薦中標單位(中選方案);
。ㄈ┛梢詫υu委專家?guī)斓墓芾砉ぷ魈岢雠u、意見和建議。
具有下列義務:
(一)按規(guī)定參加評標定標活動;
。ǘ⿲υu標定標工作的全過程進行保密。
第七條 在評委專家?guī)熘羞x取專家評委采用隨機、 公開的形式,通過軟件或者搖號、抽簽等方法隨機選定,被選取的正式專家評委不少于評標機構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項目情況,在評標機構報批時確定。同時,另行選取預備專家評委,數(shù)額為正式專家評委的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重新選取。
。ㄒ唬┻x取的專家評委與招標單位、投標單位或者招標評標工程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
。ǘ┻x取的專家評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八條 評委機構的負責人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擔任。評委機構成員名單應當報經(jīng)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九條 選取專家評委工作應當在開標前七十二小時之內完成,并及時通知專家評委本人;專家評委接到通知后,無故缺席超過兩次者,視作自行退出評委專家?guī)臁?/p>
專家評委離開本市時間超過三天及其以上時,應當提前告知市招投標辦。
第十條 專家評委評標實行記名制。 專家評委應當在打分表或者投票表決表上簽署姓名。打分或者投票的方法在評標辦法中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專家評委參加評標的資料歸入該招標項目的檔案。
第十二條 專家評委評審費用由招標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
第十三條 專家評委在評標定標活動中有徇私舞弊、 失去公正的行為,市建管辦報請市建委同意后取消其專家評委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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