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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0 10: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湛府[2004]13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海島經濟開發(fā)試驗區(qū)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2004)132號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jù)《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100號令)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的分級及標準:古樹分為國家一、二、三級,國家一級古樹樹齡500年以上,國家二級古樹300—499年,國家三級古樹100—299年。國家級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園林主管部門是所在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是所在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范圍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和制止、檢舉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權利。
園林主管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園林主管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設立標牌,建護欄。
園林主管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古樹名木的監(jiān)督、維護和技術指導,并確定養(yǎng)護管理的技術規(guī)范,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yǎng)護責任制。古樹名木生存地歸屬單位和個人,為該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ㄒ唬┥L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養(yǎng)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街道、公園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養(yǎng)護管理部門負責保護管理。
。ǘ┥L在林地、風景名勝區(qū)內的古樹名木,由林地、風景名勝區(qū)管理部門負責保護管理。
。ㄈ┥L在居民小區(qū)的,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負責保護管理。
。ㄋ模┥L在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寺廟、教堂、企事業(yè)單位管界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保護管理。
。ㄎ澹┥L在私人庭院的,該住戶居民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戶居民為共同保護管理責任人。
。┰谏鲜龇秶酝獾墓艠涿,分別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養(yǎng)護。
第九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按照市園林、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定的養(yǎng)護管理措施實施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保護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園林主管部門或林業(yè)主管部門。
對已死的古樹名木,應當經園林或林業(yè)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進行處理。
第十條 嚴禁砍伐、遷移、買賣古樹名木。因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園林主管部門或林業(yè)主管部門驗證,審查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呈省人民政府批準。
移植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管理費用由古樹名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園林主管部門或者林業(yè)主管部門可適當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樹冠以外10-15米,為古樹名木生長范圍。
在生長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滿足古樹名木根系生長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主動告知園林主管部門或林業(yè)主管部門,并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建設、規(guī)劃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當兼顧古樹名木的分布和保護范圍,確定建設工程的定址界限和落實具體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ㄒ唬┰跇渖峡虅潯堎N或者懸掛物品。
。ǘ┰谑┕さ茸鳂I(yè)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果實種子或剝樹皮。
。ㄋ模┚鄻涔诖怪蓖队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ㄎ澹┥米孕藜、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與其他文物保護措施相矛盾的,由市園林、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市文物管理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或林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p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
。ǘ┥米赃w移、砍伐古樹名木致死的。
第十六條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牌與保護設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園林主管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該管理部門領導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園林主管部門或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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