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0 13: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銀行信用才是最可靠、擔保成本最小的擔保方式,所以,青島建設集團在國際工程承包中涉及更多的是銀行的保函。恰當地使用工程擔保對于降低承包風險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公司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使用擔保的成功案例簡述如下,與大家共享。
分包擔保
既然總承包商要為分包商的工作對業(yè)主負完全的責任,總承包商為了保障自己不被分包所累,防止分包商違約,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約擔保是情理之中的。因此,2000年度實施的阿爾及利亞奧蘭醫(yī)學院工程中,因公司第一次進駐本市場,對當地分包商信譽狀況不了解,并且使用業(yè)主指定的土方工程分包商。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向土方分包商提出了提供分包商履約擔保的要求。分包商在充分理解我們意圖的基礎上接受了我們的要求。后來因市場環(huán)境變化,工程價格在提高,分包商幾次威脅,不調整價格就中止合同,公司以分包擔保為殺手锏,幾次說服分包商完成了合同內容。
業(yè)主付款保證
在國際建筑工程中通過第三方提供保證是降低合同各方風險的有效途徑,業(yè)主付款保證是最有效的,業(yè)主付款保證的形式主要有業(yè)主付款保函和母公司擔保。在1999年版的FIDIC合同中就規(guī)定了業(yè)主在收到承包商請求后的28天內,出具合理的證據證明相應的資金安排已經做出或正在進行,以確保能夠向承包商支付合同價款。但在實際操作中,業(yè)主往往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過于苛刻,尤其當承包商將類似規(guī)定與中止權和終止權條款結合使用時,因此,很多業(yè)主試圖對這樣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甚至刪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承包商的立場應當是不能接受與原條款原則對立的規(guī)定。通常業(yè)主和承包商之間會達成一種折衷的方法即業(yè)主須在工程開始時而不是隨時提供資金情況的材料。值得一提的是,合同雙方應當是對等的,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洽談中保證降低工程風險的原則性手段在合同談判中是不能讓步的,特別是對于初次合作的社會信譽沒有保證的業(yè)主。
對物料的所有權
承包商的另外一種保障是對物料的所有權。如果在工程進行期間業(yè)主破產,承包商還未獲得實際支付,但物料所有權已轉移給了業(yè)主,則物料就歸清算人所有,承包商無法收回。作為承包商應當堅持不論物料是否已經運至工地,只有當物料的貨款已經付給承包商,物料的所有權才轉移給業(yè)主。另外,就工程資金運作而言,如果出資方在承包商提供工程完成簽證后直接付款或至少將款項付到指定的銀行賬戶對于承包商來說也是一種防止業(yè)主挪用工程建設資金的保證。
變通的擔保方式
在國外作為分包商,為總包商提供擔保的變通方式。如果在國際工程承包中我們作為分包商的身份出現,在不影響合作和各方即得利益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提出許多變通的擔保方式。2002年在阿爾及利亞承攬了由中建總公司承建的合同額2.1億美元的社會住宅項目,作為中建總公司的總分包,中建總公司要求公司出具9000萬人民幣的履約保函。通過與中建公司的充分交流認為,出保函增加的無用成本過高,可以利用公司運往阿爾及利亞的價值9000萬人民幣的機械設備和周轉工具做抵押,這樣即表示了我們合作的誠意,又為公司節(jié)約了81萬人民幣的財務費用。
目前,我國建設領域擔保制度的推進狀況還不盡如人意,對此,結合國際慣例和公司的海外經驗,對推行工程擔保的幾點建議:一是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尤其是計劃經濟沒有完全轉化為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有必要實行政府強制推行的措施,通過政府部門的強制推行,使得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逐步向市場化運作。二是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和信譽認定,通過信用建設推動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對于不講誠信的各方主體要逐步清出建筑市場。三是進一步建章立制,以規(guī)范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要從業(yè)主、承包商、擔保人、政府管理部門四個角度加以規(guī)范,通過建立成熟各方主體之間監(jiān)控制度,最終形成真正市場化運作的工程擔保新機制。
作者:任志強 青島建設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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