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一)重大建設工程合同訂立條件
「案例」 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
「案例評析」 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guī)模。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guī)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