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估知識點: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將其權利或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并不改變合同原有的權利義務內容,只是合同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滅失。合同終止后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存在,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
合同終止的原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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