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履約保證金、押金、訂金之間的區(qū)別
摘要:不少人對押金、訂金、履約保證金、定金法律概念模糊,法律關系混淆,這是非常有害的。下面為大家分析一下押金、訂金、履約保證金、定金的法律概念:
定金——是對債權的一種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是書面形式的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shù)額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但法律規(guī)定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其性質(zhì)相當于定金。但它只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guī)定履約保證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補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一般掌握在招標標的額的5-10%。
押金——押金是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了履行合同義務擔保而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租賃期滿,如果承租人不償還租賃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租人須將押金退還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機、攝像機、自行車時,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額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賃物實際價值,用押金作擔保,迫使承租人歸還租賃物。對于這種風險較大的租賃合同,規(guī)定押金條款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大額標的物出租時,法律一般不允許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額外費用。”由此可見,押金不具備定金性質(zhì)。
訂金——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zhì),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shù)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nèi),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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