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還應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人均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在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qū),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還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標準由省規(guī)定。征用臨時用地要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進行補償,但最高不超過按征收土地時計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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