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登記程序:
(一)申請
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
不動產登記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即申請不動產登記原則上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單方申請。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2)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5)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6)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一般為年滿18周歲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
(二)受理和審核
1.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查驗:
(1)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2)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3)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2.對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5.對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三)登簿
對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guī)定期限,以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登記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查驗,申請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登記,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記載的內容有:不動產宗地面積、坐落、界址、房屋面積、用途、交易價格等自然狀況;權利人、權利類型、登記類型、登記原因、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等。
(四)權屬證書或權屬證明
不動產證書有單一版(主要)和集成版兩個版本。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登記證明用于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
查封登記不頒發(fā)證書或證明。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