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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40009838號令修正發(fā)布第12條條文
第12條 委員會議討論各項議題,審查委員于詳閱卷證、研析意見及應行適用之法規(guī)后,核提審查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參考。議案審議過程中,主席得視需要指定委員參與審查。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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