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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7: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504510600號令核定發(fā)布全文3點
一、固定資產(chǎn):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nóng)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chǎn)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shù)作為租賃所得額。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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