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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09: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由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8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6年1月1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房地產抵押等房地產經營行為,不包括土地出讓。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地產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
規(guī)劃、國土資源管理、工商行政、稅務、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建設、公安、民政、安全生產管理、環(huán)保、衛(wèi)生、教育及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局)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與房地產交易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交易,應當在房地產所在地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場所辦理相關手續(xù)。
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斒氯藶樽匀蝗说模善鋫人申請,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ǘ┊斒氯藶榉ㄈ说模稍摲ㄈ松暾,并使用其法定名稱;
。ㄈ┊斒氯藶槠渌M織的,由該組織申請,并使用其法定名稱;
。ㄋ模┊斒氯藶楣灿腥说模晒灿腥斯餐暾;
(五)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五條 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書、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自然人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委托人是境外的,委托書應當公證并認證。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七條 申請人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xù),應當如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xù)因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依法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買賣(拍賣);
。ǘ┵浥c、繼承、交換;
。ㄈ┮苑康禺a合資合作、作價入股,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ㄋ模┓ㄈ嘶蛘咂渌M織因合并、分立、被收購或者兼并,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五)經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等方式,以房地產償還債務的;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轉讓權利人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ㄒ唬┪匆婪ǖ怯涱I取權屬證書的;
。ǘ鄬儆袪幾h的;
。ㄈ┮婪ㄊ栈赝恋厥褂脵嗟;
。ㄋ模┙浰痉C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ㄎ澹┕灿蟹康禺a,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xù),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康禺a轉讓申請書;
。ǘ┓康禺a權屬證書;
。ㄈ┊斒氯朔ǘㄉ矸葑C明;
(四)轉讓合同。
共有房地產轉讓,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經司法機關裁定處分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經仲裁機構仲裁取得房地產的,應當提交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拍賣取得房地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受人交款發(fā)票。
繼承、贈與房地產的,還應當提交公證書。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結。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簡稱開發(fā)企業(yè))將其開發(fā)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預售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以任何名目收取具有預售款性質的費用;不得發(fā)布商品房預售廣告。
第十四條 開發(fā)企業(y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I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ǘ┙ㄔO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ㄋ模┙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ㄎ澹┙ㄔO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予核發(fā)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工程形象進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3層以下(含3層)的商品房項目應當完成基礎和結構工程;
。ǘ4層以上(含4層)的商品房項目,有地下室工程的,應當完成基礎和首層結構工程;無地下室工程的,應當完成基礎和4層結構工程。
第十六條 廣告主和廣告發(fā)布者在發(fā)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時,應當注明 開發(fā)企業(yè)的名稱、商品房坐落地點、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準預售的項目名稱、預售范圍及批準文號。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的,還應當明示代理銷售機構。
第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面積明細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娣e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ǘ┟娣e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fā)企業(yè)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fā)企業(yè)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fā)企業(yè)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為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之差同合同約定面積之比乘以100%.第十九條 已預售的商品房單體建筑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預售人不得用該商品房單體建筑及其土地使用權設定他項權利。
第二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出租人、轉租人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ㄒ唬┮月(lián)營、聯(lián)銷、承包和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ǘ┮怨衽_、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租金的;
(三)酒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登記為注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約定租金的;
(四)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權屬來源未明確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依法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ㄋ模⿲儆谶`法建筑的;
。ㄎ澹┧痉C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六)違反公安、環(huán)保、規(guī)劃、衛(wèi)生、教育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ㄆ撸┮训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ò耍┯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课葑赓U合同;
。ǘ┓课輽鄬賮碓聪嚓P證明;
(三)當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予以辦結。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依法取得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合法憑證。
第二十七條 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民政部門在辦理社會團體登記、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登記、教育部門在辦理社會辦學許可、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查驗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對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應當通報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重新查驗。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房屋期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債權人設定擔保的行為。
房屋期權包括房屋建設工程期權和預購商品房期權。
第三十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抵押:
。ㄒ唬┮婪ǐ@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ǘ┮婪ǐ@得的房屋期權;
。ㄈ┮婪ǹ梢缘盅旱钠渌康禺a。
第三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和其他社會公益房地產;
。ǘ┮婪ü媪腥氩疬w范圍的房地產;
。ㄈ┱艿姆康禺a;
。ㄋ模┝腥胛奈锉Wo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ㄎ澹鄬儆袪幾h的房地產;
。┮婪ū徊榉、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课菟袡嘧C和土地使用證或者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當事人法定身份證明;
。ㄈ┲骱贤头康禺a抵押合同;
(四)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評估報告或者協(xié)議書);
。ㄎ澹┑盅喝擞袡嘣O定抵押的證明文件與資料;
。┮婪☉斕峁┑钠渌Y料。
共有房地產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結。
第三十三條 以部分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明確抵押部位。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zhí)。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變更或者終止時,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七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應當申請辦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
辦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ǘC構的組織章程(需公證)及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出資人協(xié)議(需公證);
。ㄋ模┳再Y金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營業(yè)執(zhí)照;
。ㄆ撸┮(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ò耍┓ǘù砣巳温殯Q議;
。ň牛┥陥髾C構在當地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人員名單;
(十)申報機構為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繳納社會保險的繳納憑證。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升級時,應當在年審前6個月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升級初審。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升級初審,除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
。ǘ┓康禺a估價業(yè)績材料;
。ㄈ┲匾姆康禺a估價報告。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四十條 設立房地產咨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當事人應當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經營場所證明;
。ㄈ┳再Y金驗資證明;
。ㄋ模┢赣煤贤;
(五)企業(yè)章程;
(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提交3人以上從業(yè)人員具有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的證明文件;從事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的,提交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業(yè)人員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證明文件。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核發(fā)備案證明。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人員和經紀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從事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的中介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取得房地產估價和經紀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注冊手續(xù),領取注冊證。
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經紀中介服務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有效期屆滿的,其聘用單位或者持證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續(xù)期注冊手續(xù)。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的中介服務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赜嘘P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ǘ┳袷刈栽浮⒐、誠實信用的原則;
。ㄈ┌凑蘸藴实臉I(yè)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費;
(五)依法繳納稅費;
。┙邮芊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 及其他有關部門 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估價結果中需要保密的內容,估價機構及工作人員均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房地產估價人員與申辦估價項目的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詐手段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xù)的,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開發(fā)企業(y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進行違法預售商品房活動,向消費者收取任何名目的具有預售款性質費用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預售活動,補辦手續(xù),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已收取的預售款1%以下的罰款;開發(fā)企業(y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fā)布預售商品房廣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出租權屬來源未明確的房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有關稅費,并處以年租金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出租違法建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租賃當事人未依法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可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年租金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從事中介服務業(yè)務的人員,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超越業(yè)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對妨礙房地產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擬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6日公告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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