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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11: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抓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以下簡稱水利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檔案資料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改建、擴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必須將其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全過程,按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相應機構或配專人做好這一工作。
第三條 水利工程檔案是水利科技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專業(yè)技術人員勞動智慧的結晶,它產生于整個水利基本建設全過程,包括從項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設計、決策、招(投)標、施工、質檢、監(jiān)理到竣工驗收、試運行(使用)等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計算材料等不同形式與載體的各種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同時也適用于各單位辦公樓、宿舍樓等小型基本建設項目與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二章 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五條 各級基建部門應積極配合檔案管理部門,認真履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職責,共同抓好本單位和本系統(tǒng)的水利工程檔案工作。
第六條 水利工程檔案工作的進程要與工程建設進程同步。即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從立項時,就應開始進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積累和整理工作;簽訂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協(xié)議(合同)時,要對水利工程檔案(包括竣工圖)的質量、份數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檢查工程進度與施工質量時,要同時檢查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情況;進行單元與分部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和工程驗收(包括單位工程與階段和竣工驗收)時,要同時驗收應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與整理質量,并在驗收后,及時整理歸檔。整個項目的歸檔工作,應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項目尾工的歸檔工作,應在尾工完成后的一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在各階段工程質量評定和竣工時,水利工程檔案(特別是竣工圖)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不能算完成施工任務,不得進行鑒定驗收;
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完成歸檔任務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得評為優(yōu)質工程。
第八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整理質量,應是衡量工程(項目)勘測、設計、研究、施工、監(jiān)理等工作質量的重要內容。因此有關單位在未完成歸檔工作(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建設單位不得返還其扣留的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對于歸檔質量優(yōu)良的有關單位或責任人,建設單位可予以適當的獎勵。
第九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將本職工作中形成的有關工程的各種材料按檔案部門的要求進行收訂、整理和立卷。各單位應加強對此工作的督促檢查。未完成歸檔任務的,不算完成工作任務,更不能申報有關獎勵(項目)。工作調動前必須交清有關檔案資料(對于可告一段落的項目,還應按要求完成有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否則,不能調動工作。
第十條 各有關單位(包括建設、管理、監(jiān)理、施工、勘察設計等單位和工程現(xiàn)場指揮機構,以下同)必須有一位負責人分管檔案工作。建設單位要對水利工程檔案負全責,其他有關單位也要各負其責。大、中型建設項目,特別是國家和省、部級的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初期就必須設立檔案室,落實檔案專職人員,負責集中統(tǒng)一管理有關工程建設的全部檔案資料,并對有關業(yè)務部門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單位也應在組建初期建立健全檔案工作,為接收工程檔案資料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一條 興建國家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時,均應設計建設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專用檔案資料庫房(具體標準可參見《檔案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并為檔案保管與利用配置必要的裝具和設備;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也應為檔案工作解決所需的庫房、裝具和設備。其費用可分別列入工程總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項目類和生產準備費中。
第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檔案部門參加設備開箱工作,特別要做好引進技術、設備資料和圖氏的收集與整理工作。對于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與引進技術、設備有關的檔案資料也應及時移交給檔案資料部門統(tǒng)一管理,以確保有關文件材料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三條 建立水利工程檔案管理登記制度,所有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單位均應按期向上級主管單位的檔案部門報送《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登記表》(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
第十四條 檔案資料部門在加強收集工作的同時,要大力開展編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與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積極為生產一線提供服務,以充分發(fā)揮檔案資料的作用。對于不能或暫不能公開的檔案資料,應按有關單位提出的利用范圍,做好保密工作;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檔案,應按《水利部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guī)定》進行鑒定、銷毀。
第三章 工程檔案資料的整理、匯總與移交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系統(tǒng),并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裝訂整齊、簽字手續(xù)完備,圖片、照片等還要附以有關情況說明,所有歸檔材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和紅墨水等易褪色材料書寫(包括擬寫、修改、補充、注釋或簽名)。
第十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如勘測、設計、科研等)產生的檔案資料,除依據合同必須向委托或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和有關成果外,其余部分均應向產生單位的檔案部門歸檔。
第十七條 竣工圖是工程的實際反映,是水利工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做到圖物相符。施工單位一定要在施工過程中,認真做好施工記錄、檢測記錄、交接驗收記錄和簽證,整理好變更文件(單獨立卷),按規(guī)定及時編制好竣工圖。所有竣工圖必須由施工單位的圖標上方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的內容與規(guī)格詳見附件2),并履行簽字手續(xù)后,才能作為竣工圖保存?⒐D的編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況區(qū)別對待:
1、凡按圖施工,沒有變動的,可利用原施工圖作為竣工圖。
2、凡在施工中,雖有一般性設計變更,但能在原施工圖上修改、補充的,可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必須是新蘭圖)上注明修改部分與修改依據和施工說明后,作為竣工圖。
3、凡結構改變、工藝改變、平面布置改變、項目改變以及有其他重大變更,原施工圖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須重新繪制竣工圖。
第十八條反映建設項目過程的圖片、照片(包括底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是水利工程檔案的重要內容,應按其種類分別整理、立卷,并應對每個畫面附以比較詳細的語言或文字說明。有關單位特別是施工單位從施工初期就應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做好記錄并隨時加以整理、注釋。大中型建設項目,特別是重點工程的重大事件、事故,必須有完整的文字和聲像材料,否則不予驗收。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移交應履行簽字手續(xù),并按以下原則進行:
1、基本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各分包單位應負責收集、整理分包范圍內的檔案資料,然后交總包單位匯總、整理,再統(tǒng)一向建設單位與工程管理單位移交;
2、基本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分別向幾個單位發(fā)包的,各承包單位應負責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檔案資料,并由建設單位匯總,或由建設單位委托一個承包單位負責匯總、整理后,再向建設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移交。
3、基本建設項目實行監(jiān)理制度的,由各有關單位按以上原則匯總、整理后交監(jiān)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設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移交。
第二十條 竣工圖一般不得少于三套:一套交工程管理單位檔案部門,一套交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的業(yè)務部門;一套交工程建設單位檔案部門(當建設單位就是管理單位時,可少交一套);凡關系到全國性或某些城市規(guī)劃的重要項目,還需按國家檔案局的規(guī)定,增交一套給有關檔案館。集資或合資興建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竣工圖的份數。
第四章 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應嚴格執(zhí)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表中如規(guī)定需由若干單位保存的文件材料,只有一份時,則由工程(項目)的產權單位保存原件(多家產權的,由投資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單位保存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可參照附件3,根據工程特點、規(guī)模和工程全過程將要產生的文件材料,規(guī)定出比較詳細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發(fā)給工程各有關單位,同時抄送給主管機關的檔案部門。
第五章 水利工程檔案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檔案的竣工驗收(包括初步驗收,以下同),應在基本建設項目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小組,以下同)的領導下,與工程(項目)驗收同步或提前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利部門在組織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時,要通知相應的檔案管理部門作為驗收委員會成員參加驗收工作。國家重點工程由國家檔案局和水利部檔案部門參加;部屬重點工程由水利部和有關流域機構的檔案部門參加;水利部投資比例較大的省屬重點工程由水利部或有關流域機構和省級水利廳(局)的檔案部門參加;其他的省屬重點工程由省檔案局和各省級水利廳(局)的檔案管理部門參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關地、市、縣檔案局和水利局的檔案部門參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項目則由項目建成后的產權單位的檔案部門參加。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設計、監(jiān)理、管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依據本規(guī)定對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特別是竣工圖的編制與整理情況,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并寫出自檢報告(具體內容參見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在申請工程(項目)驗收時,一并報送給驗收主管單位,并抄送驗收主管單位的檔案部門。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由參加驗收的檔案人員和建設、監(jiān)理、管理、施工等單位的檔案人員與工程技術人員組成檔案資料驗收組。大、中型建設
項目要在驗收工作結束時寫出驗收專題報告(此報告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的附件,并將主要內容反映到鑒定書中);一般工程也應在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中反映出有關檔案資料的情況與評價意見。
第二十七條 檔案資料驗收組,應通過聽匯報(工程建設與檔案資料管理概況和竣工檔案資料自檢報告)、參觀工程建設現(xiàn)場(了解工程結構及生產流程)、抽查有
關檔案資料(重點抽查竣工圖的質量)等多種方式進行檔案資料的檢查驗收。其中抽查工程檔案資料的比例:有關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總數的10%;竣工圖不得少于總張數的15%.第二十八條 檔案資料驗收組的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檔案資料工作概況:檔案資料工作管理體制(包括機構、人員等)和檔案保管條件(包括庫房、設備等)及有關檔案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立卷)情況,其中包括項目單位、單項工程數和產生檔案資料總數(卷、冊、張)。
2、竣工圖的編制情況與質量。
3、檔案資料的移交情況,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冊)數、圖紙張數等有關數字。
4、對檔案資料完整、準確、系統(tǒng)性的評價及檔案資料在施工、試運行和管理工作中發(fā)揮作用的情況。
5、檔案資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解決措施及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產生的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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