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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水利部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水利部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對水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辦公廳負責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的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分辦和公文運轉(zhuǎn)監(jiān)督。主辦司局應當明確專人配合辦公廳做好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工作。
主辦司局負責接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辦理水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具體事項,并組織本司局從事水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參加崗位培訓。
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組織指導水行政許可工作,并對部有關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的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
部有關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接受駐部監(jiān)察局依法實施的行政監(jiān)察。
第四條 辦公廳接收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jù)部內(nèi)行政許可職責分工,轉(zhuǎn)交主辦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業(yè)務司局的,由主辦司局會同其他有關司局辦理。
辦公廳當面接收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當出具收文憑證。
第五條 主辦司局應當將其承辦的水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格式文本及填寫說明等在部政府網(wǎng)站或者辦公場所公示,并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費索取和下載服務。
第六條 下列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由主辦司局草擬,經(jīng)辦公廳審簽后,報送部領導簽署,并加蓋水利部印章:
。ㄒ唬视杷姓S可決定書、不予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ǘ视柩永m(xù)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xù)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ㄈ┎挥枳兏姓S可決定書;
。ㄋ模┳兏姓S可決定書、撤回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ㄎ澹┏蜂N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注銷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根據(jù)有關水行政許可決定頒發(fā)的水行政許可證件、證書,應當加蓋水利部印章。
第七條 下列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由主辦司局負責人簽署,并加蓋水利部行政許可專用章:
。ㄒ唬┧姓S可申請不受理告知書、水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水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二)水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告知書;
(三)水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水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
。ㄋ模┧姓S可延期告知書、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
(五)準予變更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k理水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水利部行政許可專用章,由辦公廳負責管理。
第八條 水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其他司局的,主辦司局應當將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送有關司局會簽。
辦理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時,主辦司局或者辦公廳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請政策法規(guī)司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采用會簽的形式。
主辦司局辦理水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后,應當送辦公廳、政策法規(guī)司和駐部監(jiān)察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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