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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耕地拋荒有關問題的請示》(閩土籍〔1998〕20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在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初期,雖然為了統(tǒng)一確定調查分類標準,對歷史上形成的拋荒地的地類做過規(guī)定。但是,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保護工作,嚴禁耕地拋荒,并且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將嚴禁耕地拋荒上升為法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因此,任何棄耕拋荒的,不僅不能在土地變更調查和建設用地報批時按非耕地對待,而且要盡快采取措施予以復耕。不得通過土地變更調查改變地類,使棄耕拋荒的違法行為合法化。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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