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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工作規(guī)則[已被修正]

2013-09-13 14:36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四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六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七章 重要情況報告和內部情況通報制度

  第八章 離京外出請示報告有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國土資源部各項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和國土資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能,堅決執(zhí)行國務院的決定和指示,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清正廉潔,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按客觀規(guī)律辦事;勇于開拓,大膽創(chuàng)新,勤于實踐,講求實效;顧全大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轉變職能,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

  第四條 部機關各司局(廳,下同)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各單位之間要協商辦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土資源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及部管的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問題的通知》(國發(fā)〔1998〕12號),處理好部與國家局的關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部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代表國土資源部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部長出訪、出差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或由部長指定的一位副部長代行部長職責,主持工作。副部長出訪、出差期間,由部長或部長指定的其他副部長代行其職責。

  第九條 辦公廳主任負責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部機關各司局長負責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職責范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條 部實行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專題會議制度。堅持每周一召開部領導工作碰頭會制度。

  第十一條 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和司長(主任、局長)組成,由部長或部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審議通過部代國務院起草的法規(guī)草案和由部制定、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

  (三)審議通過部年度計劃、五年計劃、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立項和經費分配使用計劃;

 。ㄋ模┯懻摏Q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機關的重要工作;

 。ㄎ澹┩▓蟛績韧庵匾闆r;

  (六)其他需要部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部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托一位副部長召集和主持,部長、副部長參加。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部黨組會議和部務會議的決定、決議;

 。ǘ┯懻撔薷纳蠄髧鴦赵旱闹匾埵、報告或者下發(fā)的重要文件,部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

 。ㄈ┯懻撗芯坎Q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調研工作、出國組團、會議安排、培訓等計劃方案;

 。ㄋ模﹨f調有關司局之間的重要工作;

 。ㄎ澹┞犎〔款I導調研工作及出國團組情況匯報;

 。┢渌枰嵴埐块L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部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十三條 部專題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長委托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提交議題的單位要提出出席會議的建議名單,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部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四條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部長確定。部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的議題和有關文件材料要提前發(fā)給參加會議的人員。參加會議人員會前應認真閱讀會議文件,研究準備意見,并準時參加會議。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經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fā)。

  第十五條 經部長確定提交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涉及幾個司局分管的,主辦司局應主動與有關司局進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部領導組織協調后再提交會議審議。

  提交部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應先由主辦司局主動與有關司局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協商一致的要簡要說明分歧點,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重大問題的決策,應充分發(fā)揚民主,特別要注意聽取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由指定的人員負責記錄,部專題會議由有關領導的秘書負責記錄。按照會議要求及時編寫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歸檔。對于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須嚴格按照保密規(guī)定保守秘密,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并按規(guī)定范圍傳達。

  第十七條 精簡會議,特別是全國性會議,嚴格會議審批制度。

  國土資源部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由辦公廳于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需要臨時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應當提前30天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

  部機關各司局一般兩年召開一次全國性專業(yè)會議,會議計劃經分管部領導審核后報部,由辦公廳匯總后提請部長辦公會議審定。遇有特殊情況須臨時召開全國性專業(yè)會議時,應另行報批。

  召開全國性會議必須提前做好籌備工作,準備要充分。以國土資源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籌備工作由辦公廳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各司局召開的全國性專業(yè)會議,籌備工作由各主辦司局負責,可請有關司局參加。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如確需邀請,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九條 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jié)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不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qū)開會。在京召開的會議要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限定的地點范圍內安排。在保密許可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jié)儉的會議形式。

  第四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公文處理,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執(zhí)行。公文閱批和審批按照部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部收到的國務院文件,由辦公廳報送部長閱批。

  部收到的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辦公廳按各司局的職責分送有關司局提出意見后,報送分管部領導閱批,重大問題報送部長閱批;部管國家局報送的文件,由辦公廳報送部長審批。

  部機關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廳按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司局提出意見后報送分管部領導審批,重大問題報送部長審批。

  第二十二條 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并寫明日期。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命令、決定、部門規(guī)章、人員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長審核,部長簽署。

  第二十四條 以國土資源部名義發(fā)文,經分管的副部長、黨組成員審核后,由部長或受部長委托的副部長簽發(fā)。

  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名義發(fā)文,系部領導指示辦理的,由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fā);屬辦公廳職權范圍內的發(fā)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fā);部機關司局要求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名義發(fā)文的,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fā)。

  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以國土資源部司局名義發(fā)文。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發(fā)文,要明確主辦部門,認真協商,主動配合,積極合作。

  第二十六條 部機關各司局呈請部領導審批的請示、報告,由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部審批的公文,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fā)。除部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部機關各司局的請示、報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廳報部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部機關各司局辦理公文要相互主動協商,不回避矛盾、問題,防止扯皮。凡以國土資源部及其辦公廳名義報出的公文必須統(tǒng)一口徑。涉及其他司局職責和業(yè)務范圍或需要其他司局審核、把關和知悉的,應進行協商、會簽。主辦司局要主動與協辦司局協商,協辦司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經主辦司局主要負責人與協辦司局主要負責人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由分管部領導負責進行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zhí)行辦文程序,提高公文質量。上報、下發(fā)和對各部委行文的內容、業(yè)務數據,必須與部內統(tǒng)一議定的原則和業(yè)務數據相一致。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業(yè)務數據必須與有關司局協商一致。承辦單位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各負其責,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方針政策;體例規(guī)范,文字精煉。

  以國土資源部及其辦公廳名義下發(fā)的文件須分送部領導和各司局。

  第二十九條 以國土資源部名義發(fā)電(含內部傳真電報,下同),經辦公廳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后,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簽發(fā)。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名義發(fā)電,由主辦司局負責人審核,經辦公廳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fā)。發(fā)電由辦公廳統(tǒng)一編號、管理。

  第三十條 公文必須高效運轉。負責承辦公文的單位,包括收發(fā)文、擬稿、核稿、審簽、會簽等單位,要及時辦理。特急件要特辦,急件要急辦,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確辦理的時間要求,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一般文件也應抓緊辦理,不得拖延誤事。

  第三十一條 積極推行和完善“內部會審制”、“窗口”式辦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編的審查、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土地估價結果的確認與資產處置的審批等實行內部會審制度,未經內部會審會議通過的,不予辦理行文審批手續(xù)。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與保護規(guī)劃、探礦權和采礦權、農用土地開發(fā)整理立項等重大事項的審批,以及重大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等,要逐步實行內部會審制、“窗口”式辦文等制度。

  第五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在國內考察、調研,要深入基層,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輕車簡從。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有關負責人隨行;要盡量減少地方陪同人員。

  第三十三條 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的有關指示,對于其召集的會議和活動,要積極準備、準時參加,虛心聽取批評、意見,認真辦理有關事項,并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通報,事后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第三十四條 重視與各部門及地方的工作關系。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部領導參加的會議和活動,由辦公廳提出安排意見,報部長審批。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來部匯報工作,由辦公廳負責事先請示部長或分管的副部長批示同意后,再具體安排。

  對于工作中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問題,要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主動進行協商,研究解決問題,積極征得有關部門的理解、支持與幫助。必要時可由分管的部領導或部長親自出面進行協商,以建立部門間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三十五條 為保證部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除部統(tǒng)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部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頒獎、剪彩等事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部領導不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議簽發(fā)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部領導題詞、題名和簽發(fā)賀信、賀電的,一般不公開發(fā)表。作為永久性標志的題詞、題名,按中央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部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部組織或經部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部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由部領導審定。

  第三十八條 部領導出訪,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局提出方案,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時,按有關程序辦理。部領導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司局級領導干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國,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機關公務員出國以業(yè)務培訓、合作研究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國外考察、培訓結束后應提交總結性學習、考察報告。

  第三十九條 部領導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提出申報,呈有關領導批準;會見外國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提出申報,呈有關領導決定。部領導會見港澳臺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向部港澳臺辦公室提出申報,呈有關領導決定。

  第六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四十條 加強督促檢查,實行督促檢查制度,確保政令暢通。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會議、文件、決策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部工作部署、會議、文件決定的事項和部領導的指示、批示,各單位要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認真學習、貫徹,狠抓落實,并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做到件件有落實、有結果。

  督查工作由辦公廳負責,部機關各司局、在京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辦有關事項的督促檢查和組織落實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況報告和內部情況通報制度

  第四十一條 部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重大緊急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部內重要情況要及時進行通報。重要情況報告和內部情況通報,均由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第四十二條 部機關各司局、在京各單位以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掌握并及時、準確、全面地向部報送國土資源管理政務信息,反饋中央決策和領導指示、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經驗、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意見及合理化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第四十三條 編報《要事簡報》、《情況與建議》等重要信息,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審核,部長簽發(fā)。

  第四十四條 編發(fā)《內部情況通報》,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部長或副部長簽發(fā)。分送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以及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編發(fā)《部內要情》,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簽發(fā)。分送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及各司局負責人。

  第八章 離京外出請示報告有關制度

  第四十五條 部長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由辦公廳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副部長、部黨組成員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向部長報告。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由秘書負責將離京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部值班室,由辦公廳報告其他部領導。

  部領導國內出差或休養(yǎng)一般不安排迎送。正部級領導出訪,由一名部領導和辦公廳、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主要負責同志代表部前往機場迎送;其他部領導出訪,由辦公廳、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各安排一名負責同志代表部前往機場迎送。

  第四十六條 部機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須向分管部領導報告,并確定一位副司長(副局長)主持工作,同時告知部值班室。辦公廳要隨時掌握部機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的情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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